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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8-05-31  作者:Admin|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529 日岳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作如 下决定:

一、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稳妥有序, 遵循诉讼制度的相关原则。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充分利用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复检察建议,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保障公益诉讼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等,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七、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提起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就案件受理、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 保障公益诉讼执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八、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委员会、县审计部门要积极 探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 案件中发现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 县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 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九、加强宣传引导,突出宣传公益诉讼立法精神、典型

案例,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大力支持公益诉讼,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所发的检察建议书,应同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向检察机 关回复的同时,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回复。县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督查,对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进行专项评议,形成相关决定,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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