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
杨某,男,28岁,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6年10月31日,经搜查发现,杨某在其经营的养鸡场私藏“鸟铳”二把、小壶牛角壶“炮硝”一壶,其中,一把“鸟铳”为杨某用钢管、自制扳机等制作而成,另一把“鸟铳”为网友赠送给杨某的礼物。经鉴定,杨某所持有的二把“鸟铳”各部件性能完好,且引火孔通畅,击锤能击发火帽或发火纸,能完成引火击发过程,二把“鸟铳”均被认定为枪支。
岳阳县检察院认为,杨某在未取得持枪证件的情况下,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日前,杨某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目前仍有部分民众对枪支定义不清,认为“鸟铳”不是枪支,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办案检察官提醒,私藏枪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请广大民众引以为戒,家有藏枪者,主动上缴,发现私藏枪支者,及时上报,确保安全隐患尽早排除。